週四的午後,在五樓研討會舉辦了農村再生條例論壇,
終於讓我有機會跳脫出這個和我們切身相關卻又因為
法條的複雜、自身不諳法律而導致不知其問題所在的
窘境。其實,在這論壇前,系上許多人應該都有收到
參與反對農在條例的學姊的信件,希望大家一同對抗
這個再次,也許將會是最後(因為農村被破壞殆盡)
侵蝕農村的政策。而5/14的座談也讓我在了解農再條
例的缺失之外,更看到有許多學者和團體為台灣農村
的未來請命,那份關懷土地、不計個人付出多少的熱忱。
依據農委會的說法,農村再生條例的政策目標是以十年
一千五百億的基金,實施農村再生計畫來照顧四千個農
漁村、六十萬戶農漁民,建設富麗新農村、恢復農村美
麗的景色,提昇居住環境品質,找回居民尊嚴。我們可
以看到,整個目標的內容可以歸結為一個重點:「以建
設來找回居民尊嚴」。然而,這和解決農村人口老化、
勞力嚴重外流、產銷問題、所得偏低等等農村所面臨到
更為根本的問題並沒有直接相關,因此也倍受外界的砲
轟。針對外界對農再條例的本質為「以二千億做景觀美
化」(後來加碼五百億,共兩千億的基金)的質疑,農
委會主委陳武雄說到:農委會有「健康、效率、永續經
營的農業施政方針」,但是在4/29其對馬總統的簡報中
的內文: 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農業生物技術產業
化發展(也就是生物科技)、 建置農業遠距診斷視訊
咨詢服務系統、 設置三個大型平地森林遊樂區、 降低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門檻、專案農貸規模由350億元擴大為
500億元等六點,看不出對這個問題提出任何關鍵性的解
釋。除了此計畫根本沒有聚焦在農村現有的根本困境:
糧食自給率只有30.6%、小農的產銷及成本問題、農業所
得長期偏低、要保留多少農地、休耕的問題、青年返鄉務
農等的問題,甚至還將 「設置三個大型平地森林遊樂區」
和 「建置農業遠距診斷視訊咨詢服務系統」作為施政重要
方針。試問,以上那些問題的重要性比不上森林遊樂區還
重要?農業遠距診斷視訊咨詢服務系統的必要性何在?
農村地區又有多少農民會使網路、視訊,有多少人有多餘
的錢買得起或想買電腦和視訊設備?在產銷長年出問題、
農民被盤剝削的情形下,沒有公平的實質報酬,沒有社會
大眾給予農業的尊重,農村的生產價值在現今的社會脈絡
中是低落的。而沒有經濟、就業吸引力及工作自尊就無法
吸引年輕人回鄉,哪怕是在美觀的居住環境,充其量只會
被視為是假日回來放鬆、休閒的地方,勞動力老化問題、
收入無法維持生活的困境依舊。
我們可以看到,農村再生條例的內涵除了將「建設」當做解
決農村問題的依據外,裡面也充斥著以外人的角度對農村、
土地使用及其意義的扭曲解讀。農村的架構是異於都市的,
土地的意涵在農業裡不能以價值多少、地上建物的價格等狹
隘的觀念來定義,必須要以更廣闊的角度如農業三生:生產
、生活、生態來看待之,況且這還是農委會提出的口號。而
經濟產值只是土地價值的一部分,也不是唯一定義公共利益
的標準,住民對居住地的看法、認同感、生態、環境空間等
等,都是土地的多元價值,亦屬於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在國
外,國家對農業有保存文化、生態及其他價值的肯定,並補
助農民。在這樣多元的觀點下,農民在社會中擁有高的社會
地位及個人價值。然而在台灣,無論是農村再生條例或是土
地徵收的實行,經濟產值的單一思維一直是土地利用的痛,
也是農地、農業不斷被蠶食的原因。至於農村的定義和樣貌
,也都以「都市」的角度和價值觀來看待,完全不傾聽農民
的需求和看法是什麼。例如在農村再生條例中,農村再生發
展區之土地使用概念的「農村社區公私有土地及閒置空間的
活化整備」的內容即有定義極為不清、以有權力者或甚至是
不知道誰來決定農村樣貌的情況,其內文為:「為改善農村
整體景觀及居住品質,對於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
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以
通知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為實
施環境綠美化。然而,通常農村社區之窳陋地區,土地所有
權人或建築物所有人經常是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因此,亦
規定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村(里)辦公處所及其
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得逕為處理。」在此
,所謂「窳陋、妨礙整體景觀」的標準為何?由誰定義?是
某層級的政府官員、外來的專家、都市遊客還是在地居民?
為何國家機器在不破壞生態、妨礙任何公眾利益的情況下,
可以有這般的權力不商談、協議而更改人民的私有土地和建
物?更改後的景觀就是鄉村住民想要的嗎?在如此粗糙、強
硬的態度下,我感受不到任何在農村再生條例的政策理念內
所謂的「強化『由下而上』的地方參與制度」的願景,只感
到在這架構下,目前水保局下鄉「自認」為當地打造美麗景
觀,如:由「水泥地」為底的生態池、只有框架完全無法遮
風擋雨、擋烈日的涼亭、突兀的「迪士尼式」十二生肖石椅...
等等格格不入又自認為是「由下而上」的荒謬景觀會在未來鄉
村地景中不斷地上演,也扼殺了農村該有的在地精神和想像,
淪為政府「單一美學」的犧牲品。
農村再生條例讓人詬病的還有「土地活化」問題,而這必須要
檢視長久以來台灣土地法令的缺漏。台灣的土地分為都市土地
和非都市土地兩類,而都市土地受都市計畫法的規範,非都市
土地受區域計畫法的規範。由於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和國土計畫
法草案無法定地位,使的非都市土地的開發無法可管,又,土
地計畫立法的部份在都市計畫法中有八十七條條文,農村再生
條例草案中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僅有一條;涉及人民財產的
土地徵收條文在都市計畫法中共有二十五條,農村再生條例卻
僅有兩條,不僅不符合法治要求,如此大的對比使人感到農村任
人宰割、不受尊重的弱勢處境。再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
項計畫所需活化農村社區發展之土地,得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
使用地變更」中的「法」為區域計畫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三項「前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之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
、用地變更原則、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
監督方式、省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定
之。」其中的中央主管為農委會。不知道屆時兩個不同的單位
將如何分工?計畫並沒有寫明。於法理,條文比不上都市計畫
法的詳明;於執行,卻由不同的機關辦理,疊床架屋,將會衍
生出更多的問題。馬總統在四月二十九號和相關人士與會時,
曾經說到:「 不能投入兩千億,卻製造四千億的問題」,但立
法院卻不斷傳出一定會在端午節前夕通過此案的風聲。今天,
我們已經看到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的後果:田中不斷「種」
出 破壞農地的華麗農舍及突兀的別墅。在立法如此粗糙的農村
再生條例中,我們可以預見的不是農村、農業的繁景,而是農
村加速的被消費、凋零,變成農村死亡條例。
農村不應該是以「是否迎合都市消費者的觀光需求」來定義其
無良好發展。賺取大量的金錢、讓都市人流連忘返並非是農村發
展的中心目標,反而有可能因觀光帶來的各式污染、文化流失、
價值觀扭曲等等,造成農村被消費的處境。可以讓居民安居樂業
、對土地及從事農業有所認同才是「好農村」的定義。 NHK來台探
查台灣農業的結語「台灣農業完了,日本不能走上台灣這條路」
由言在耳,我們不樂見台灣的農業主管機關農委會因為龐大的基金
反過來親手扼殺了農村的生路,成為壓倒農業的最後一根稻草。
圖利了政客、圖利了財團,糧食自給率低於日本的台灣,不顧公理
只顧私利,榨乾農業的最後,下一個被蠶食的會是什麼?
- May 19 Tue 2009 17:44
農村再生條例論壇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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