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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自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up/english/wto-1.shtml
WTO的最高準則就是「最惠國待遇原則」以及「國民待遇原則」
,這是所有的會員都應該遵守的至高原則。一般形式之最惠國
待遇條款通常係指,締約當事國之一方過去或將來給予任何第
三國之一切優惠待遇,也必須同時給予締約之他方當事國。其
主要目的,係透過締約國間相互交換最惠國待遇,以解決貿易
歧視的問題。

這個原則的影響層面也擴及到兩岸互動,我國和中國大陸之間
的貿易往來限制原本較其他各國為嚴,但兩岸雙雙進入WTO以
後,美國某項產品如何進入我國,對岸也可以引用最惠國待遇
原則要求以同樣的待遇進口相同貨物。舉例來說,我國要開放
米酒市場進口,當允許會員A(例如新加坡)米酒進口後,就不
可禁止會員 B(中國大陸)米酒前來競標,否則就是歧視。但我
國與中國大陸之間的關係並不單純,是以我國如何(或何時)
以WTO相關協定內容排除中國大陸適用最惠國原則,也將會是一
個令當局頭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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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自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9C%80%E6%83%A0%E5%9B%BD%E5%BE%85%E9%81%87&variant=zh-tw

最惠國待遇在國際貿易學中指締約國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
第三國在貿易 、 關稅 、 航運 、 公民法律地位等優惠和豁免
,也都給予締約國對方國家。 享有最惠國待遇的國家稱為受惠
國,依據多是一項雙邊或多邊條約的規定。享有最惠國待遇的
國家稱為受惠國,依據多是一項雙邊或多邊條約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優惠是相對於一般關稅稅率而言的,因此最惠
國待遇往往不是最優惠稅率,在最惠國待遇之外,還有更低的
稅率。需要注意的是,優惠是相對於一般關稅稅率而言的,因
此最惠國待遇往往不是最優惠稅率,在最惠國待遇之外,還有
更低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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