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地理標示」?該如何申請保護? 潘盈芳彙編

  自從我國加入WTO之後,大幅修改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其中新修正之商標法為配合TRIPS(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特加入「地理標示」的保護義務。然何謂「地理標示」?依照TRIPS第二十二條規定,指為辨別一商品係產自一會員之領域,或其領域內之某一地區或地點之標示,而該商品的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主要係歸因於其地理來源者而言。因此可知,商品從原料到加工等生產階段,其與該地理來源間具有程度上之關聯性。

  故地理標示依商標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申請證明標章之註冊者,必須該標章本身為表示某一區域的地理名詞,或與該地理名詞有關的代表性圖文等足以表彰地理來源之標識,且該標識符合地理標示構成要件之保護者而言。經核准註冊之證明標章將列為我國保護地理標示之註冊名單加以公告,並可作國際間雙邊或多邊保護協定的地理標示交換保護名單以為管理。而地理標示構成要件在「地理標示申請證明標章註冊作業要點」中亦有明列:
  1. 為辨別商品係產自某一特定地區之標示
  2. 表示會員國的領域或其領域內某特定地區
  3. 商品之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與該地理來源間具有關聯性

  然而在實際上為就農產品或酒類商品等品質、特性或聲譽是否與其地理來源相關聯,得特請行政院農委會與財政部國庫署等機構提供職務上之協助認定。因此想要申請地理標示保護之申請人,備妥證明標章申請書、規費及相關事證,即可送相關單位審查。此外WTO會員國的外國地理標示,若想申請我國證明標章,亦可以提出申請,惟有關判斷產品的品質、聲譽或其特性確實與該地理來源間具有主要關聯性之實質認定部份,審查人員可就其在會員國受地理標示保護的相關事證所為的陳述及證據加以審查。

資料來源:
http://commitment.com.tw/tw/node/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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